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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激发高层次人才创新活力专项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08-16 17:57浏览次数:

 天津市激发高层次人才创新活力专项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切实落实《天津市“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激发广大高层次人才创新活力,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支持事项。本专项重点支持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见附件1)、行业领军企业自主评聘人才(见附件2)、技能型人才破格申报高级职业资格(见附件3)、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见附件4)、实施名师带徒计划(见附件5)、高层次人才参加国际学术交流(见附件6)、专家学者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见附件7)等事项。
第二条  资金拨付。相关资助经费按照《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及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拨付。
第三条  监管评估。受资助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以及《资助协议》约定,对资助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项目进度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开展项目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四条  违规处置。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实施专项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暂停申报资格,纳入市诚信系统“黑名单”,取消相关资格(资质),追缴专项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办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支持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
2.支持行业领军企业自主评聘人才
3.支持技能型人才破格申报高级职业资格
4.支持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
5.支持实施名师带徒计划
6.支持高层次人才参加国际学术交流
7.支持专家学者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
 
 
附件1
支持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
 
一、本专项主要支持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支持对象
事业单位中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支持政策
(一)离岗创业待遇保留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期间,原单位应当为离岗创业人员保留档案和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社会保险费仍按原渠道缴存,缴费基数参照原单位同类人员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在原单位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
(二)离岗创业人员可以通过原单位或创业单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并且不受原单位和创业单位职称结构比例限制。在创业单位的业绩可以作为参评职称的重要依据;取得的职称资格,应当作为其回到原单位后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
(三)离岗5年内创业人员回原单位工作时,若原单位没有应当聘用离岗创业人员的相应等级岗位,可以暂时突破结构比例聘用。
四、经办流程
(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填写《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审批表》,报所在单位。
(二)所在单位初核同意后,报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并实施。
(三)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向市人力社保局报备。
 
  
附件2
支持行业领军企业自主评聘人才
 
一、本专项主要支持行业领军企业自主评聘专业技术人才。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随时申报、即时批复。
二、申报条件
(一)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和结构能满足持续开展自主评审工作的需要,拟开展自主评审的职称专业领域人才比较集中,申报意愿较强。
(二)企业拥有一批专业技术能力强,能够履行自主评审职责的高级职称人员,具备组建自主评审委员会的条件。
三、报审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自主评审申请,经局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相应的专业主管部门报送开展自主评审的申请和实施方案。
(二)专业主管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出具开展自主评审工作同意函,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三)企业依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开展自主评审和聘任工作。
(四)专业主管部门对自主评审结果进行评估核准,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附件3
支持技能型人才破格申报高级职业资格
 
一、本专项主要支持技能型人才破格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随时申报、即时审核。
二、申报范围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由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实施的职业,重点是人工智能、信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相关职业,可开展破格申报工作。
三、申报条件
在企业一线在职工作,能够解决生产技术难题,职业技能在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并在技术革新、工艺改造、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取得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技能人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破格申报技师
1.获得市级先进生产者、青年岗位能手、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的。
2.取得工艺革新和技术改造并获得市级专利的。
3.符合其他破格条件的。
(二)破格申报高级技师
1.获得国家级先进生产者、青年岗位能手、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的。
2.取得工艺革新和技术改造并获得国家级专利的。
3.符合其他破格条件的。
四、申报流程
(一)各区人力社保局、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才工作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填报《天津市技师(高级技师)破格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审核把关后,在规定时间内,上传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定邮箱。
(二)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并将预审结果告知相关区人力社保局、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才工作部门。
(三)通过预审的,由相关区人力社保局、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才工作部门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送书面申请材料。
(四)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名单在市人力社保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鉴定考核,公布破格晋升结果,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表》(登录“海河英才”网下载)。
(二)申报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主要技术成果、专利、获奖情况等原件及复印件。

 
附件4
支持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
 
一、本专项主要支持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随时受理、集中评审。
二、申报范围
我市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以及在本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申报职称评审。
三、申报方式
申报人既可按照原有渠道,通过单位推荐申报,也可向专门受理机构直接申报。个人直接申报方式为:
(一)随时申报。符合申报范围且有意愿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照相应职称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专业和级别的职称。
(二)定点受理。在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简称“中天人力”)开设专门窗口,随时受理申报人的申报材料。
(三)定期评审。评审工作纳入全市职称评审计划,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对当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加评1次。
四、报评程序
(一)报送。申报人按照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申报要求和直接申报程序,将申报材料准备齐全后,直接报送中天人力受理窗口。
(二)审核。中天人力按照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中天人力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
(三)评审。各职称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工作,并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公示。
(四)发证。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社保局颁发职称证书。
五、申报材料
(一)相关表格:《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表》(登录“海河英才”网下载)。
(二)相关证件: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中,港澳台就业人员须提供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复印件;外籍人员须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复印件。
(三)业绩材料:本人业绩综述,专利和奖励证书,项目立结项材料,论文著作,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能力水平的业绩材料复印件。
 
 
附件5
支持实施名师带徒计划
 
一、本专项支持选聘技能名师,带培学徒,传授技艺,加快培养我市企业发展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区人力社保局具体组织实施,每年资助名额不超过1000名。
二、名师选聘条件
企业在职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备带培学徒能力的高技能人才。名师与学徒原则上应属于同一企业。
三、支持政策
相关经费由市人力社保局部门专项预算列支,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一)每位名师同期最多带培2名学徒,每带培1名学徒,按每满12个月资助4000元标准给予奖励资助,最长资助36个月。
(二)奖励资助实行后付制,学徒培训期满,且经考核鉴定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后一次性拨付。奖励资助不得与其它补贴重复享受。
四、选聘程序
(一)企业登录“海河英才”网下载并填报《天津市名师带徒培训申报表》,报区人力社保局指定邮箱。
(二)区人力社保局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5个工作日内将预审结果告知申报企业。
(三)通过预审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区人力社保局报送书面申请材料。
(四)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并在区人力社保局官网对通过评审的企业及名师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人力社保局通知企业组织实施。
五、经费拨付
名师带徒培训协议期满3个月内,实施企业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奖励资金申请,并提交学徒取得的相应证书复印件。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合格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助发放给名师个人。
六、申报材料
(一)《天津市名师带徒培训申报表》。
(二)《天津市名师带徒培训协议书》。
(三)《天津市名师带徒培训计划》。
(四)名师资质证明材料。
 
 
附件6
支持高层次人才参加国际学术交流
 
一、本专项支持我市入选国家或市级人才专项的高层次人才应邀参加境外有影响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市外专局组织实施,每年组织1次。
二、支持对象
入选国家及我市“千人计划”(长期)、“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培养计划、特殊支持计划,应知名国际专业组织、行业协会邀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参加定期举办且有国际影响的国际性学术交流大会,并在大会发表研究报告等创新成果的我市高层次人才。
三、支持政策
相关经费由市人才发展基金列支。给予每人最高3万元奖励资助,用于支付国际旅费(经济舱)、境外住宿费、交通费和会议费等。
四、报审程序
(一)市外专局每年2月份下发通知,部署申报工作。
(二)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高层次人才参加国际学术交流计划,填写《天津市高层次人才国际学术交流专项资助申请表》,上传至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天人力)指定邮箱。
(三)中天人力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并将预审结果告知用人单位。通过预审的,用人单位向中天人力报送纸质申报材料。
(四)市外专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通过评审的,在市人力社保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市人力社保局向市人才办报送专项资助计划建议。
(五)市人才办核准后,市外专局将结果告知用人单位。
五、申报材料
(一)《天津市高层次人才国际学术交流专项资助申请表》(登录“海河英才”网下载)。
(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邀请函复印件(附活动日程安排)。
(三)高层次人才入选人才专项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经费拨付
(一)人才回国后10个工作日内,用人单位向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提出拨付专项资助资金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发表创新成果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2.国际机票、境外住宿、境外交通等票据复印件。
3.本人护照及签证页复印件。
(二)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市人力社保局向市人才办报送资助经费申请材料。
(三)市人才办核准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函复市人力社保局,并将项目资助情况抄送市财政局。
(四)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将专项资助资金拨付用人单位。
 
  
附件7
支持专家学者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
 
一、本专项支持担任我市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市外办组织实施。
二、支持对象
我市企事业单位中,符合天津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出国(境)参加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的。
三、支持政策
上述人员因公出国(境)计划由市外办单独汇总,因公出国(境)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等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安排,不设上限,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批次、人次及在外停留天数等计划量化管理范畴。
四、申报程序
(一)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人民团体担任正局级和副局级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因公出国(境);在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担任正局级和副局级党务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因公出国(境),由组团单位按照规定将报送市委的出访请示及相关材料报市外办,由市外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市委审批。
(二)在市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担任正局级和副局级行政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因公出国(境),由组团单位按照规定将报送市政府的出访请示及相关材料报市外办,由市外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人民团体;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各区、委办局所属企事业单位担任处级及以下党务及行政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因公出国(境),报市外办审批。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任务批件所需基本材料
1.申办函件(由局级单位行文)。
2.出访人员名单,需加盖公章。
3.出访期间详细日程安排,需加盖公章。
4.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信息公开情况说明。
5.财务审核意见,需加盖财务专用章。
6.邀请信复印件及中文打印翻译件。
7.凡访问目的涉及“培训”,需外专局出具的培训件。
8.团组中如有组团单位以外的人事关系隶属于天津的人员,需提供局级单位或区外办出具的同意函;如有人事关系不隶属于天津的人员,需先征求市外办意见,再由该人员所属的外事审批权单位出具的同意函。
(二)申请任务确认件所需基本材料
1.申办函件(由局级单位行文)。
2.出访人员名单,需加盖公章。
3.出访期间详细日程安排,需加盖公章。
4.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信息公开情况说明。
5.财务审核意见,需加盖财务专用章。
6.征求意见函。
7.任务通知书正本。
8.任务批件复印件。
9.邀请信复印件及中文打印翻译件。
10.凡访问目的涉及“培训”,需外专局出具的培训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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