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赛获奖者奖励资助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08-16 17:32浏览次数:
竞赛获奖者奖励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海河工匠”建设的通知》,对参加世界级、国家级、市级技能竞赛的本市获奖选手,以及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奖励资助,营造崇尚技能的良好氛围,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资助范围
(一)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优胜奖获得者及所在单位。
(二)国家一类技能竞赛前20名、二类技能竞赛前15名。
(三)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前15名。
(四)天津市一类技能竞赛前10名、二类技能竞赛前6名。
(五)“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
第三条 奖励资助标准
(一)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优胜奖获得者,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资助;对选手所在单位按同等标准给予奖励资助。
(二)国家一类技能竞赛前5名、二类技能竞赛前3名,给予5万元奖励资助;国家一类技能竞赛6-20名、二类技能竞赛4-15名,给予3万元奖励资助。
(三)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前3名,给予5万元奖励资助;4-15名,给予3万元奖励资助。
(四)天津市一类技能竞赛前3名、二类技能竞赛第1名,给予2万元奖励资助;天津市一类技能竞赛4-10名、二类技能竞赛2-6名,给予1万元奖励资助。
(五)“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给予30万元奖励资助;“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给予10万元奖励资助。
奖励资助经费由市人才发展基金列支。单位奖励资助主要用于科研工作、团队建设、合作交流、教育培训以及对高层次人才的联系服务等,个人奖励资助主要用于获奖者本人生活事项。
第四条 实施程序
(一)申报。区人社局或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获奖人员所在单位申报的相关材料后,向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提出奖励资助申报。
(二)审核。市人社局复核后,提出奖励资助人选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三)发放。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市人社局发放奖励资助。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个人奖励资助
1.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奖励资助申报表;
2.相关佐证材料。
(二)单位奖励资助
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所在单位资助申请表
第六条 奖励资助经费使用,按照《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助的,一经查实,追缴资助经费,终止相关资格,并纳入“黑名单”。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