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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引进急需型人才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08-16 18:14浏览次数:

 
天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引进急需型人才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落实《天津市“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支持天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以下简称“领军企业”)引进急需型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包括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高新技术服务等产业。
(一)人工智能领域中,从事高档数控机床、机器人、大型智能工程机械、输变电成套装备、智能传感与控制装备、增材制造(3D打印)装备等产品研发和生产的企业。
(二)生物技术与健康产业领域中,从事生物医药、生物环保与制造、生物资源开发等产品研发和生产的企业。
(三)新能源新材料领域中,从事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绿色电池、核电装备、生物质能海洋能、新型功能材料与复合材料、高性能金属材料、绿色化工材料、前沿新型材料等产品研发和生产的企业。
(四)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中,从事新型智能终端、集成电路及专用设备、移动通信与下一代互联网、大数据与云计算、物联网、高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产品研发和生产的企业。
(五)航空航天领域中,从事航空产业、航天产业及航空航天配套服务业等产品研发和生产的企业。
(六)高端装备制造领域中,从事大型成套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新能源汽车及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等产品研发和生产的企业。
(七)节能环保领域中,从事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产品研发和生产的企业。
(八)高新技术服务领域中,提供研发设计服务、先进制造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成果转化服务和数字化公共服务等的企业。
第三条  领军企业是由国家主管部门或权威机构发布,包括进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国家发改委“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人社部“最具成长潜力留学人员企业”、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天津市技术领先型企业以及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在津创办企业等。
第四条  领军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一)“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是指经国家工信部等部门认定并公布,企业生产技术或工艺国际领先,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列的企业。
(二)拥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是指经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认定并公布,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的企业。
(三)“最具成长潜力留学人员企业”,是指经国家人社部认定并公布,法定代表人或最大股东为留学回国人员,留学人员出资额占注册资本30%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近两年销售收入增长不低于30%的企业。
(四)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是指经市科委认定并公布,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研发(R&D)投入每年不低于3%,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在行业细分市场占有率居全国前列的企业。
(五)天津市技术领先型企业,是指经市科委认定并公布,主导技术在细分领域(行业)排在全国前三位,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不低于15%,创办在8年以内的企业。
(六)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创办企业,是指由诺贝尔奖获得者、两院院士等顶尖人才和“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在津创办的企业。
第五条  领军企业主要产生方式
(一)推荐
1、市科委根据“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 目录,市工信委根据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和国家发改委“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目录,市人力社保局根据人社部“最具成长潜力留学人员企业”目录,向市人才办提出领军企业建议名单。
2、市科委组织专家评选 “天津市技术领先型企业”,向市人才办提出领军企业建议名单。
3、市人力社保局从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中,向市人才办提出领军企业建议名单。
(二)核定。市人才办对领军企业建议名单核定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领军企业引进人才办理程序
(一)领军企业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自主确定企业引进急需型人才的标准,并报区人才办备案。
(二)领军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急需型人才建议名单,由企业董事长签发落户推荐函,并报市人才办或所在区人才办。市或区人才办出具急需型人才认定书。
(三)领军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或人才本人持认定书和相关申报材料,到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或所在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引进人才联审窗口办理落户手续。
第七条  市科委、市工信委和市人力社保局等职能部门,要对口加强政策指导,帮助领军企业用好政策。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要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政策咨询、落户经办等“一站式”服务。各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要开辟专门办理窗口,为领军企业引进人才提供便利。
第八条  领军企业要加强自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发生诚信、环保、安全等重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取消领军企业资格。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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