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层次创新人才引进专项资助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08-16 18:10浏览次数:
天津市高层次创新人才引进专项资助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切实落实《天津市“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加快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为全面推进“五个现代化天津”提供坚强的人才智力支撑,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资助对象。本专项重点资助新引进的顶尖人才(见附件1)、领军人才(见附件2)、青年后备人才(见附件3)、高技能人才(见附件4)、资格型人才(见附件5)等高层次创新人才。其中,新引进的顶尖人才是指2017年1月1日后引进的人才,其他新引进人才均指2018年1月1日后引进的人才。
第二条 基本原则。实施专项坚持服务中心、高端引领、以用为本、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 资金拨付。专项资助资金按照《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拨付。专项资助资金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分3个年度,按照50%、25%、25%的比例划拨。
第四条 监管评估。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以及《资助协议》约定,对资助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项目进度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开展项目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五条 违规处置。相关单位和人员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助的,一经查实,将中止其申报资格,并纳入市诚信系统“黑名单”,追缴专项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1.资助引进顶尖人才
2.资助引进领军人才
3.资助引进青年后备人才
4.资助引进高技能人才
5.资助引进资格型人才
附件1
资助引进顶尖人才
一、资助对象。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协议),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的顶尖人才。
二、资助政策
相关经费由市人才发展基金列支。
(一)对来津主持国家级研发平台和重大创新项目的,采取“一人一策”方式给予科研经费资助和生活奖励资助;在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方面贡献突出的,可以其名义命名研发平台。
(二)对来津主持市级及以上重点研发平台和创新项目,且每年在津工作累计6个月及以上的顶尖人才,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和200万元生活奖励资助;每年在津工作累计2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顶尖人才,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和100万元生活奖励资助。
三、资助办法
第二条第一款的顶尖人才专项采取随时申报、随时认定、分期拨付的办法进行组织;第二条第二款的顶尖人才资助采取随时申报、集中评审、分期拨付的办法进行组织,市人力社保局一般于每年5月、10月份组织2次集中评审。
四、报审程序
(一)用人单位登录“海河英才”网下载并填报《天津市创新类顶尖人才引进专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将《申报表》及相关纸质申报材料报所属区人力社保局、委办局人才工作部门。相关区人力社保局、委办局人才工作部门核实把关后,出具推荐函,并将相关纸质材料一并报北方人才市场受理窗口。
(二)北方人才市场组织评审,提出资助建议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进行复核后,在市人力社保局及相关区、委办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的,相关区或主管委办局与获资助的用人单位和人才共同签署《天津市创新类顶尖人才引进专项资助协议》,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四)市人力社保局向市人才办报送资助经费申请材料。
(五)市人才办核准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函复市人力社保局,并将项目资助情况抄送市财政局。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表》。
(二)顶尖人才的人才“绿卡”A卡。
(三)顶尖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合同)。
附件2
资助引进领军人才
一、资助对象。用人单位新近全职引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领军人才。
(一)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千人计划”(长期)、国家“万人计划”、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带头人。
(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排名前3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排名第1位)的获得者。
(四)对在国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担任副教授(相当于)及以上职务,或在国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担任教授(相当于)职务,来我市高校、科研机构担任教授(相当于)职务的。
(五)在世界500强企业担任中层正职以上管理职务,来本市国有或民营企业担任高层管理职务的。
(六)其他符合条件的领军人才。
二、资助政策
相关经费由市人才发展基金列支。
(一)对符合第一条第一款条件的领军人才,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生活奖励资助。
(二)对符合第一条第二至六款条件的领军人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生活奖励资助。
三、本专项采取随时申报、集中评审的办法进行组织。市人力社保局于每年5月、10月份组织2次集中评审。
四、申办程序
(一)用人单位登录“海河英才”网下载并填报《天津市创新类领军人才专项资助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报相关区人力社保局、委办局人才工作部门核实把关后,在规定时间内,上传至北方人才市场指定邮箱。
(二)北方人才市场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并将预审结果告知相关区人力社保局、委办局人才工作部门。
(三)通过预审的,用人单位向北方人才市场受理窗口报送书面申请材料。
(四)北方人才市场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并在市人力社保局及相关区、委办局官网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相关区或主管委局与获资助的用人单位和人才共同签署《天津市创新类领军人才引进专项资助协议》,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六)市人力社保局向市人才办报送资助经费申请材料。
(七)市人才办核准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函复市人力社保局,并将项目资助情况抄送市财政局。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表》。
(二)人才“绿卡”A卡。
(三)人才本人入选各类人才计划、获得的奖项或称号、担任职务等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全职引进工作协议(合同)。
附件3
资助引进青年后备人才
一、资助对象。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符合以下条件的青年后备人才:
(一)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协议),毕业2年内来(留)津工作的博士,或出站2年内来(留)津工作的博士后。
(二)我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招收的博士后(非在职)。本地高校与外省市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不纳入资助范围。
二、资助政策
相关经费由市人才发展基金列支。
(一)给予来(留)津工作的博士,连续3年,每人每年5万元奖励资助。
(二)给予来(留)津工作的博士后,一次性每人20万元奖励资助。
(三)给予我市设站单位招收的博士后,一次性5万元奖励资助。
三、报审程序
(一)本专项采取随时申报、集中审核的办法进行组织。市人力社保局一般于每年5月、10月份组织2次集中审核。
(二)区人力社保局、委办局人才工作部门组织本区域、本系统博士(后)进行申报。申请专项资助的博士(后),登录“海河英才”网,下载并填报《博士(后)来(留)津专项资助申请表》,上传至北方人才市场指定邮箱。
(三)北方人才市场对博士(后)申请表进行资格预审,3个工作日内将预审结果通知相关区人力社保局、委办局人才工作部门。
(四)区人力社保局、委办局人才工作部门通知所属用人单位报送纸质申报材料,把关核实后报送北方人才市场受理窗口。
(五)市人力社保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提出资助建议。市人力社保局将拟资助名单在市人力社保局以及相关区、委办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相关区或主管委局与获资助的用人单位、人才共同签署《天津市博士(后)来(留)津专项资助协议》,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七)市人力社保局向市人才办报送资助经费申请材料。
(八)市人才办核准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函复市人力社保局,并将项目资助情况抄送市财政局。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来(留)津博士(后)专项资助的,需提供:
1.区人力社保局、委办局出具的博士(后)来(留)津专项资助申请报告及申请资助人选名单。
2.《博士(后)来(留)津专项资助申请表》。
3. 天津市引进人才“绿卡”、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博士后须提供分配工作介绍信和进站审核表复印件。
5.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署的3年以上工作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在津创办企业的,须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进站博士后专项资助的,需提供:
1.区人力社保局、委办局出具的专项资助申请报告及申请资助设站单位和博士后名单。
2.博士后进站审核表复印件。
3.博士后的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附件4
资助引进高技能人才
一、资助对象。本专项主要资助新引进,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协议),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高技能人才:
(一)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或专家教练组长、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第1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
(二)国家级技能大师(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命名人,下同),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2-5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前3名,省级技能大师、技术能手、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第1名。
二、资助政策
相关经费由市人才发展基金列支。
(一)对引进的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的获奖选手或专家教练组长,分别给予一次性每人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资助;对引进的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给予一次性每人40万元奖励资助;对引进的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第1名,给予一次性每人35万元奖励资助。
(二)对引进的国家级技能大师,给予一次性每人30万元奖励资助;对引进的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2-5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前3名,给予一次性每人20万元奖励资助;对引进的省级技能大师、技术能手、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第1名,给予一次性每人10万元奖励资助。
上述引进高技能人才只享受最高层次奖励资助,不得重复享受。
三、报审程序
(一)本专项采取随时申报、集中评审的办法进行组织。市人力社保局一般于每年5月、10月份组织2次集中评审。
(二)区人力社保局、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才工作部门按要求组织本区域、本系统高技能人才进行申报。申请专项资助的高技能人才,登录“海河英才”网,下载填写《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引进专项资助申请表》,上传至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指定邮箱。
(三)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进行资格预审,在5个工作日内将预审结果通知区人力社保局、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才工作部门。
(四)区人力社保局、委办局人才工作部门通知相关用人单位报送纸质材料,把关核实后报送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指定的受理窗口。
(五)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对申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通过复核的资助名单在市人力社保局以及相关区、委办局(集团公司)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人力社保局、委办局(集团公司)与用人单位和获资助的人才共同签署《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引进专项资助协议》,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七)市人力社保局向市人才办报送资助经费申请材料。
(八)市人才办核准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函复市人力社保局,并将项目资助情况抄送市财政局。
四、申报材料
(一)《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引进专项资助申请表》。
(二)高技能人才获得的奖励、称号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的专家教练组长佐证材料复印件。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3年及以上的工作合同(协议)。
附件5
资助引进资格型人才
一、资助对象。新近来津工作并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协议),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具有精算师资格。
(二)持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且最近一个年度年检通过,已经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转会手续。
(三)持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证书。
(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且最近一个执业年度考核称职。
二、资助政策
相关经费由市人才发展基金列支。给予引进的精算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资助;注册会计师、特许金融分析师、金融风险管理师、执业律师,一次性3万元奖励资助。
三、报审程序
(一)本专项采取随时申报、集中审核的办法进行组织。市人力社保局一般于每年5月、10月份组织2次集中审核。
(二)区人力社保局、委办局人才工作部门按要求通知本区域、本系统资格型人才进行申报。申请人登录“海河英才”网,下载并填报《天津市资格型人才引进专项资助申请表》,上传至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简称中天人力)指定邮箱。
(三)中天人力对资格型人才网上提交的申请表进行资格预审,在5个工作日内将预审结果通知区人力社保局、委办局人才工作部门。
(四)区、委办局人才工作部门通知所属用人单位报送纸质材料,把关核实后报送中天人力受理窗口。
(五)中天人力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对申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齐。通过复核的拟资助名单在市人力社保局网以及相关区、委办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人力社保局向市人才办报送资助经费申请材料。
(七)市人才办核准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函复市人力社保局,并将项目资助情况抄送市财政局。
四、申报材料
(一)《天津市资格型人才引进专项资助申请表》。
(二)精算师证书、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证书或律师执业证书。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