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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08-16 17:47浏览次数:

 天津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切实落实《天津市“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支持企业依托研发平台引进和培育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企业认定
(一)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为“千企万人”企业,须在我市注册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拥有经国家有关部委或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研发平台。
2.通过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建有自有研发机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技术和产品。
3.以创新联盟、协同创新等方式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并承担省部级以上科技创新或产业化项目。
(二)认定程序
1.企业登陆天津人事人才网“千企万人”申报系统,填写《天津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企业研发平台经费资助审批表》,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上传。市人力社保局预审后,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书面材料。
2.市人力社保局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第(一)款认定条件第1项的,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符合第(一)款认定条件第2、3项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通过认定的企业,在市人力社保局官网和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等网站予以公布,纳入统一的数据库。
第二条  平台升级。升级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平台的,给予50万元经费资助。升级为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平台的,给予100万元经费资助。
申报材料:企业升级为国家级研发平台证明材料。
第三条  支持人才引进
(一)引进诺奖大师、两院院士(依托企业课题,共同申报立项省部级以上科技项目,系主要承担人)的,每引进1人给予研发平台30万元经费资助。
申报材料:人才引进证明材料,企业与人才签订的合同(柔性引进的人才需与企业签订2年及以上合同);研发平台承担省部级以上科技项目证明材料。
(二)全职引进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等国家级人才专项人才的,每引进1人给予研发平台10万元经费资助。全职引进省级“千人计划”专家等省部级人才专项人才的,每引进1人给予研发平台5万元经费资助。
申报材料:人才引进证明材料;人才称号证明材料。
第四条  支持人才培养
(一)每有1名人才入选国家“特支计划”、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科院卓越青年科学家项目、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国家级人才专项的,给予研发平台10万元经费资助。
申报材料:人才在企业工作证明材料;人才入选国家级人才专项证明材料。
(二)每有1名人才入选天津市“特支计划”、天津市“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等省部级人才专项的,给予研发平台5万元经费资助。
申报材料:人才在企业工作证明材料;人才入选省部级人才专项证明材料。
第五条  支持成果转化
(一)引进高层次研发人员5人及以上(至少40%为全职引进),员工中有1人及以上入选天津市“千人计划”、“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等省部级人才专项,取得授权发明专利等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主要完成人)及以上的研发平台,给予30万元经费资助。
申报材料:人才引进证明材料,或企业与人才签订的合同(柔性引进的人才需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合同,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员工入选省部级人才专项证明材料;员工取得授权发明专利等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证明材料;员工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及以上(主要完成人)证明材料。
(二)引进高层次研发人员10人及以上(至少20%为全职引进),员工中有1人及以上入选国家“特支计划”、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国家“千人计划”等国家级人才专项,取得省部级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并已进入中试或样机(品)制造阶段,具有稳定的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的研发平台,给予50万元经费资助。
申报材料:人才引进证明材料,或企业与人才签订的合同(柔性引进的人才需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合同,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员工入选国家级人才专项证明材料;员工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证明材料;样品、样机相关实验数据等。
(三)研发平台引进某一专业技术领域的领军人才,主持省部级以上重大研发或技术改造项目,攻克企业核心技术难题,明显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的,给予研发平台80万元经费资助。
申报材料:2名同行专家推荐书(专家均须拥有正高级职称,其中1名为院士);企业与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或其团队签订的合同(柔性引进的人才需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合同,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人才主持省部级以上重大研发或技术改造项目证明材料;攻克企业核心技术难题证明材料;科研成果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四)研发平台引进两院院士或“863”、“973”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主持人,科研成果实现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给予研发平台100万元经费资助。
申报材料:人才引进证明材料,或企业与人才签订的合同(柔性引进的人才需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合同);人才主持“863”、“973”等重大项目证明材料;科研成果实现产业化证明材料;科研成果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第六条  资助程序
(一)以上资助项目可随时申请。市人力社保局对第二、三条资助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对第四、五条资助申请,市人力社保局每季度组织专家会评,通过评审的给予资助。
(二)市人力社保局在市人力社保局官网和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等网站将拟资助企业情况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83218240。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人力社保局向市人才办报送拟资助企业相关材料。市人才办核准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函复市人力社保局,并将项目资助情况抄送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5个工作日内与受资助单位签订《资助协议(培养任务书)》,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助经费划拨至受资助单位。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千企万人”支持计划相关经费由市人才发展基金资助列支,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资金。资助项目实施单位对资助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负总责。
(二)研发平台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平台建设,引进、培育、激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等,包括实验设备和实验材料购置安装费、信息费(专利申报维护、检索查询等)、引进人才所需服务经费、平台研发人员参加学术会议、技术交流、学习考察等活动费用等。
(三)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对计划执行情况和入选企业、相关个人的监督。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取消资格并追回已资助款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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